國光石化的實話:公民面/你了解「環境影響評估」是啥碗糕嗎?

【Matt/整理報導】

環境影響評估的概念來自美國,美國於1969年通過「國家環境政策法」,目的在建立環境管理制度,經由「環境影響報告」,讓政府在施政時能夠透過環境影響報告,了解將堆動的計畫會對環境造成何種影響,藉此保護良好環境。

而依照台灣行政院環保署定義,環境影響評估是基於國家長期發展利益,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應兼籌並顧的考量下,於1994年公布環境影響評估法,規定各種開發行為,在規劃階段應同時考量環境因素,不合乎規定者,不得開發,以達永續發展之目標。

在台灣,「開發行為」的環境影響評估可分為「第一階段」與「第二階段」。第一階段中,開發單位規畫開發行為時,應該先自行依照「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」進行環評,做成說明書後,在申請開發許可時附上,再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(以國光石化案為例,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)交由主管機關(環保署)審查。

主管機關收到開發單位的說明書後,需在五十天內,召開專家學者人數占三分之二以上的審查委員會,做出審查結論。過程中,審查委員會可以依據審查需要,要求開發單位在期限內補正,若在說明書上無補正,則要進行實質審查。如果主管機關認為此案不需進入第二階段,則必須在第一階段就做出是否許可開發的結論。獲得開發許可的單位,必須舉行公開說明會,向大眾說明其開發計畫與行為。


環評第一階段程序(製圖:Matt)

若主管機關認為需要進入第二階段的環評,則需有以下程序:

 (1)公開說明會:將資料公開展示,供民眾閱覽,並舉辦說明會,讓居民可以參與,提出疑問。

 (2)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:舉辦說明會後,由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學者與相關單位界定評估範圍,再由開發單位融入各界意見,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,並應在書中記載如何處理當地居民意見。

 (3)舉行公證會,做成審查結論:收到初稿後,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該進行現場勘查、並舉行公證會,再將所有資料交由審查委員做出最後決定,過程中也可視需要要求開發單位補正。


環評第二階段程序(製圖:Matt)


參考資料:環保署環評介紹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環評法法規全文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